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6號
- 抗告人
- 上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楊景如(即楊美華號12丙○○號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2月3 日及7 日分別送達於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然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