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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6號

抗告人
上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楊景如(即楊美華號12丙○○號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2月3 日及7 日分別送達於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然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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