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勞小調字第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苗勞小調字第3號
- 聲請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沅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號6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在桃園縣桃園市○○里○○○路○ 段225號6 樓之2 ,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