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勞小調字第3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苗勞小調字第3號

聲請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沅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號6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在桃園縣桃園市○○里○○○路○ 段225號6 樓之2 ,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