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小字第20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苗小字第204號
- 原告
- 威路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號6樓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