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苗小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6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展新建材有限公司 3樓之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巷4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苗小字第38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8 月6 日上午09時59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光吾 書記官 葉燕蓉 通 譯 孫名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 葉燕蓉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