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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15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炳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苗簡字第158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沅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苗簡字第15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1,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苗栗簡易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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