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15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苗簡字第158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沅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苗簡字第15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1,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苗栗簡易庭法 官 王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