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5號
- 原告
- 國際漢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漢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漢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共 同 乙○○
- 法定代理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丙○○律師
- 被告
- 大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中路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①國際漢華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5,401,800 元;②漢新創業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33,428,265元;③漢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5
,215,486 元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依上開法條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4,045,551
元 (計算式5,401,800 元+33,428,265 元+15,215,486 元=54,
045,55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7,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86,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