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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告
國際漢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漢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漢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共 同 乙○○
法定代理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被告
大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路
兼法定代理人
甲○○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①國際漢華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5,401,800 元;②漢新創業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33,428,265元;③漢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5

,215,486 元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依上開法條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4,045,551

元 (計算式5,401,800 元+33,428,265 元+15,215,486 元=54,

045,55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7,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86,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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