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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號

原告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
被告
鼎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大湖鄉富興村9 鄰八寮灣2-8號 )之房屋稅籍資料。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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