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號
- 原告
-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助信律師
- 被告
- 鼎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大湖鄉富興村9 鄰八寮灣2-8號 )之房屋稅籍資料。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