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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號

原告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
被告
鼎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93,600 元(計算式:租賃物之價額2,185,600 元+請求尚欠租金2,508,000 元=4,693,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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