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號
- 原告
-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助信律師
- 被告
- 鼎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93,600 元(計算式:租賃物之價額2,185,600 元+請求尚欠租金2,508,000 元=4,693,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