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9號
- 原告
- 高馳開發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蔡興即茂盛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2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