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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6號

返還合夥出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告
己○○
被告
騰耀科技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甲○○

       丁○○

            號

       庚○○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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