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丙○○、甲○○、乙○○、丁○○
- 當事人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鼎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和成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大湖休閒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50號原 告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 被 告 鼎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和成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湖休閒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提回復原狀所須費用,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71,850 元;另訴之聲明第3 項部分,依原告狀載為2,508,000 元。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而為8,079,850 元,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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