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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0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告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
被告
鼎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和成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大湖休閒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提回復原狀所須費用,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71,850 元;另訴之聲明第3 項部分,依原告狀載為2,508,000 元。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而為8,079,850 元,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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