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50號
- 原告
-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助信律師
- 被告
- 鼎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和成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大湖休閒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提回復原狀所須費用,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71,850 元;另訴之聲明第3 項部分,依原告狀載為2,508,000 元。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而為8,079,850 元,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