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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35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35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雙銀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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