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3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35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雙銀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35號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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