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69號原 告 威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路2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