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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9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告
乙○○
原告
被告
菱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化新村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以,依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16,745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500元,合計共27,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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