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9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98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宏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之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供擔保物之價額為13,988,000 元 (計算式:5,380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600 元/平方公尺),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