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04號原 告 銘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