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2號
- 原告
- 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統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6,000元,依聲請支付命令時(民國97年12月26日)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折算後為新臺幣(下同)1,849,400 元(計算式:56,000×33.025=1,849,4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18,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