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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7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告
狄康奈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黃添進即騰達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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