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0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01號
- 原告
- 惠淳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A
- 被告
- 丙○○
- 被告
- 號
- 被告
- 萬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19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6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