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詹駿鴻
- 當事人乙○○、普飛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2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普飛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普飛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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