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4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46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富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租賃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規定,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租賃權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0 元(計算式:8,000 元/月24=192,000 元),租賃物價額為158,900 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8,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