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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4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告
甲○○○
被告
富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租賃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規定,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租賃權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0 元(計算式:8,000 元/月24=192,000 元),租賃物價額為158,900 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8,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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