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承攬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2號原 告 廣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國立卓蘭實驗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8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2,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