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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6號

原告
榮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丞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巷6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9,517.2元,依聲請支付命令時(民國98年1月5 日)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折算後為新臺幣(下同)1,643,327 元【計算式:49,517.2×33.187=1,643,327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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