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0號上 訴 人 詠吉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裕鏵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0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1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宋 國 鎮 法 官 邱 光 吾 法 官 游 欣 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宏 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