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0號
- 上訴人
- 詠吉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裕鏵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0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1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宋 國 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