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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張珈禎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沅本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1號 原   告 沅本營造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號 被   告 丁○○ 江彭瑞蘭即錦興土木包工業 被   告 全烽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旺毅企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於強制執行程序所請求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59,037 元、1,370,933 元,合計為2,129,9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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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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