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1號 原 告 沅本營造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號 被 告 丁○○ 江彭瑞蘭即錦興土木包工業 被 告 全烽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旺毅企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於強制執行程序所請求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59,037 元、1,370,933 元,合計為2,129,9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