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1號
- 原告
- 沅本營造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號
- 被告
- 丁○○
- 被告
- 江彭瑞蘭即錦興土木包工業
- 被告
- 全烽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戊○○
- 被告
- 旺毅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於強制執行程序所請求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59,037 元、1,370,933 元,合計為2,129,9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珈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