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1號原 告 沅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江彭瑞蘭即錦興土木包工業 全烽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旺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債務人異議事件,未據原告補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