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1號
- 原告
- 沅本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 被告
- 江彭瑞蘭即錦興土木包工業
- 被告
- 全烽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戊○○
- 被告
- 旺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債務人異議事件,未據原告補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