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1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1 號抗 告 人 沅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全烽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旺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丁○○ 江彭瑞蘭即錦興土木包工業 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51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8 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