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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1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楊中琪
  • 法定代理人
    丙○○、甲○○、乙○○

  • 原告
    沅本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全烽鋼鐵有限公司法人旺毅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1 號抗 告 人 沅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全烽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旺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丁○○ 江彭瑞蘭即錦興土木包工業 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51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8 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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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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