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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1 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楊中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1 號

抗告人
沅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全烽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旺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丁○○

      江彭瑞蘭即錦興土木包工業

      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51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8 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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