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天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 人 盈鼎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38,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