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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
    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天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盈鼎環保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天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 人 盈鼎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38,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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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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