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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楊中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63號

上訴人
ETI CASWATI
被上訴人
持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林福來
被上訴人
曾佳松
人 3 號

4 號6 樓

林福順

巷4 弄19號

陳秀鳳

號之1

高旭合

號12樓

宋味娥

6 號

田玉璽

巷46之4 號

孫志忠

陳調能

MUSRINGAH(茵佳)

SUPRIHATIN(哈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363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僅表示不服而提起上訴,卻未於上訴狀中載明上訴之聲明,並陳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是否請求廢棄原判決、其請求廢棄原判決之範圍如何,及其提起上訴後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金額若干,是其上訴聲明不合程式,且致本院無從核算其上訴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上開聲明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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