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63號
- 上訴人
- ETI CASWATI
- 被上訴人
- 持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林福來
- 被上訴人
- 曾佳松
- 人 3 號
4 號6 樓
林福順
巷4 弄19號
陳秀鳳
號之1
高旭合
號12樓
宋味娥
6 號
田玉璽
巷46之4 號
孫志忠
陳調能
MUSRINGAH(茵佳)
SUPRIHATIN(哈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363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