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9號
- 原告
- 國際漢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漢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漢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秉勳律師
- 被告
- 大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之「法官黃怡玲」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林佩儒」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7 日所為98年度重訴字第19號之民事裁定正本之「法官黃怡玲」之記載,係「法官林佩儒」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法 官 林佩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