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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林佩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告
國際漢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漢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漢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秉勳律師
被告
大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之「法官黃怡玲」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林佩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7 日所為98年度重訴字第19號之民事裁定正本之「法官黃怡玲」之記載,係「法官林佩儒」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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