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林佩儒

  • 當事人
    國際漢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大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   告   國際漢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漢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漢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秉勳律師 被   告   大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之「法官黃怡玲」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林佩儒」。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7 日所為98年度重訴字第19號之民事裁定正本之「法官黃怡玲」之記載,係「法官林佩儒」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