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林佩儒
- 當事人國際漢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大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 告 國際漢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漢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漢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秉勳律師 被 告 大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之「法官黃怡玲」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林佩儒」。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7 日所為98年度重訴字第19號之民事裁定正本之「法官黃怡玲」之記載,係「法官林佩儒」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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