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0號聲 請 人 東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00 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 台 幣) │ │ │ ├──┼───────┼───────┼───────┼───────┼───────┼──┤ │001 │民景企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97年9 月15日 │152,44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行竹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