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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王萬金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東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0號聲 請 人 東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00 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 台 幣) │ │ │ ├──┼───────┼───────┼───────┼───────┼───────┼──┤ │001 │民景企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97年9 月15日 │152,44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行竹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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