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35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9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誠益工程行陳均企 │台中商業銀行竹南分│98年6月20日 │44,893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002 │好淳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98年6月25日 │80,937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003 │謝國玉 │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98年6月30日 │16,0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004 │李秋蘭 │華南商業銀行苗栗分│98年7月10日 │20,462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005 │祁苗豐 │彰化商業銀行苗栗分│98年7月11日 │100,5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006 │楊統榮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公│98年7月25日 │3,540元 │0000000 │ │ │ │ │館分行 │ │ │ │ │ ├──┼─────────┼─────────┼───────────┼────────┼────────┼──┤ │007 │謝國玉 │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98年7月30日 │16,74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008 │傅玉麟 │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98年7月31日 │5,804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009 │劉玉蘭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北│98年7月31日 │139,595元 │0000000 │ │ │ │ │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