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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39號

聲請人
樺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3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苑裡分│98年3月23日           │47,841元        │FN0000000       │    │
│    │限公司李東朝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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