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0號

聲請人
王偉勳即偉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97年1月31日           │129,003元       │AB0000000       │    │
│    │司                │司頭份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