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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王萬金

  • 原告
    王偉勳即偉成工程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0號聲 請 人 王偉勳即偉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97年1月31日 │129,003元 │AB0000000 │ │ │ │司 │司頭份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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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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