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伍偉華
- 原告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4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附表: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宏明紙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頭│97年1月26日 │121,800元 │AW0000000 │ │ │ │司 │份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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