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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8號

聲請人
史淑琴即鑫鴻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8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82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新富垣機械工程有限│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97年11月30日          │14,750元        │AA0000000       │    │
│    │公司林昌億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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