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8號
- 聲請人
- 史淑琴即鑫鴻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8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82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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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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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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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富垣機械工程有限│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97年11月30日 │14,750元 │AA0000000 │ │
│ │公司林昌億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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