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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張珈禎

  • 當事人
    張義龍即閎全企業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張義龍即閎全企業社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07月 0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1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17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0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21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韋夆景觀工程有限公│頭份鎮農會珊湖分行│97年12月30日 │524,100元 │FA0000000 │ │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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