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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7號

聲請人
國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8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8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9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徐溫倖櫻│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98年5月5日│452,100元 │FB0000000 │    │
│    │        │信用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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