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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9號

聲請人
益邦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
│支票附表:                                                                                   98年度補字第41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益邦製藥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97年10月31日          │36,015元        │CNA0000000      │    │
│    │司甲○○          │南簡易型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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