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9號

異議人
即原告
謝祥彥
訴訟代理人
謝其燈

上列異議人因與協和醫院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對本院於100 年5 月23日宣示判決程序之進行,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197 條第1 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如法院於訴訟程序並無違背,當事人之異議,即無理由。又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聲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並非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事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四章第四節之規定自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院99年度勞訴字第9 號勞資爭議事件,業經原告於民國100 年5 月16日提出指定管轄聲請轉呈台中高分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4 項進行裁定中,為受命法官宋國鎮所明知,但為避免同法第30條第1 項羈束,故意強行於同年月23日宣判,於行政及司法程序均不合法,為此特狀異議,請撤銷該宣判云云。

三、經查本件於100 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3日宣示判決,異議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之100年5 月16日向直接上級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指定管轄,依前說明,其聲請並非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本院如期宣示判決,並無違誤或不當,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9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