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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7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755號

債權人
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志竹實業有限公司、甲○○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請求㈠債務人甲○○連帶給付部分,及㈡利息超過年息百分之五部分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連帶債務應經債務人明示成立,或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 條可資參照。另債務之利率未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志竹實業有限公司、甲○○連帶清償薪資,惟債權人自陳伊係受僱於志竹實業有限公司,則甲○○僅係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公司與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不同人格,如無其他明示之約定,依前揭說明,並無命法定代理人就公司之債務連帶清償之依據。本院於99年10月27日命債權人補正請求甲○○連帶清償之依據,惟債權人並未能提出足以釋明得連帶請求甲○○清償之依據,則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又查債權人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說明,於法無據,債權人亦無提出相關約定足以釋明,則超過年息百分之五部分之利息請求,應予駁回。其餘部分,另行核發支付命令。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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