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3號
- 聲請人
- 大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6 月20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案外人丙○○、富楷企業社即丁○○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7 年6 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案外人丙○○於民國97年間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1,735,255 元,並簽立本票。詎案外人丙○○於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提示仍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本院98年度司票字第523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99年1 月13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苗栗縣│竹南鎮 │竹南 │三 │1170 │雜│109.00 │1/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