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210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210號

聲請人
聯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雄
相對人
吳添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五七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新臺幣334,000 元為擔保金,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存字第157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前開擔保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1574號提存書、相對人之同意書及新竹市竹東區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以,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