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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7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王炳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簡字第70號

原告
狄康奈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黃添進即騰達商行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97年11月5 日同意為原告所有之「無患子、美栗人生系列產品」經銷商,而原告係為「無患子天然清潔劑」作品圖稿之著作權人之一,惟被告竟未經原告授權,即販售與原告上開產品於外觀上標示類似之產品,易使消費者誤認係與原告所有同一產品之虞,足以混淆產品之真正,有礙交易秩序及消費者利益,且侵害到原告之著作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4條及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訴請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提起之訴訟屬因智慧財產權所生之民事事件,智慧財產法院為優先管轄法院。而本件被告雖曾於本院審理時到庭應訴,然本院所踐行之三次庭期,均係在闡明確定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以釐清本件是否為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民事事件,而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故尚難認兩造就本案已進行實質辯論,而有應訴管轄之適用。從而,本件依法即應由智慧財產法院優先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事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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