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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9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91號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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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苗栗縣警察局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

二、相對人苗栗縣警察局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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