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9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91號
- 聲請人
- 億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苗栗縣警察局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
二、相對人苗栗縣警察局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