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9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96號
- 原告
- 御來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美螢律師
- 被告
- 寶貝鴨生活工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甲○○○即嘉佑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