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辜昭南
- 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邱蜀龍即辰達企業社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74號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訴訟代理人 賴錦新 被 告 邱蜀龍即辰達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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