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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2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2號

聲請人
江彭瑞蘭即錦興土木包工業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沅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二、聲請人之登記組織型態為獨資商號,應以商號負責人為權利義務主體,請提出有負責人江彭瑞蘭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及委任狀。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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