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2號
- 聲請人
- 江彭瑞蘭即錦興土木包工業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沅本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二、聲請人之登記組織型態為獨資商號,應以商號負責人為權利義務主體,請提出有負責人江彭瑞蘭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及委任狀。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