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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宋國鎮黃怡玲游欣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1號

原告
光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于玄
訴訟代理人
被告
羅春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6,6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游欣怡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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